美国注重具体责任认定 撞人不一定负全责

2008年2 月9日 / 其他转载 / 没有评论 / 2,090次

在生活中和网络上接二连三地听到和看到国内很多驾驶员撞人了后还故意把人撞死的情况,每次看到或者听说都很气愤。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原因和根本原因是什么呢?我觉得主要原因是撞伤人和撞死人后所负的责任存在的巨大差距和不合理,根本原因是国家交通法规以及和事故相关的法规(比如保险)的不健全,当然之中也包括了人的教育,行人和开车人的交通教育,网络上搜索了到了一篇关于美国交通事故的文章,转载过来参考下)

美国是一个装在车轮子上的国家,绝大多数人以车代步。大多数美国人守法观念比较强,遵守公共秩序,无论驾车还是走路,都会注重对方的路权,而且美国道路基础建设也比较完善,各主要路口除了安装红绿灯,还安装行人信号灯,一些道路上为方便行人还划有斑马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此,在美国发生车辆撞击行人的车祸事故并不是太多。但从交通法规方面来讲,如果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相撞的情况,在事故处理和责任赔偿认定方面,美国法律虽然注重“以人为本”,但也绝对不简单偏向行人,而注重具体责任认定。

从总体上来看,美国有一半以上的州实行的交通法律都是采取“谁责任大,谁就多负责”的原则来确定事故责任。所以,假如在美国发生由于行人违反交通法规而被车辆撞上的车祸,大多数情况下主要责任还是由行人来负担。

据介绍,单就处理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的交通法来说,美国50州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采取过半认定制涉及事故的一方一旦被认定应负责任超过50%,那么就应担负全部事故责任。在实行这类法律的州,行人如果违规在先,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须责任自负,得不到任何保护。

第二类采取比例分摊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来确定事故涉及者的具体责任比例,并按相应比例来分摊赔偿。按照这些州的法律,行人的路权总是高于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总是有优先路权,而不管行人是否违反交通规则。至于事故的责任比例则由警方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专家来认定。

第三类采取简单多数制事故中承担责任比例最多的一方就应该负全责。这类制度强调机动车和行人各守其责,谁违法在先,谁就得担负全部责任。在这几个州,行人如果违规在先而受到伤害,显然必须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这比第一类制度更加苛刻。

尽管车祸责任认定的制度不一,但美国交通法规的基本理念上还是提倡以人为本,因为美国法律认为驾车是一种“特权”,并非基本权利。为了保障行人权益,美国通过改善道路状况,强制实施配套车辆保险政策、严厉惩罚醉酒驾车等措施来减少车祸,以确保交通安全。

美国强制购买车辆保险,无保险的车辆不许行驶;此外,许多美国人还投有其他人身伤害或寿险,因此在出现车祸的情况下,受害者通常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险赔偿。在采取“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的各州,只要发生车祸,那么无需证明谁对谁错,保险公司都可以向双方提供赔偿,这类保险制度避免了许多法律纠纷。但其缺点是赔偿有限额,而且只提供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的赔偿,不提供精神痛苦赔偿。而在像加州这样采取“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的州,则由犯错一方的保险公司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包括精神痛苦赔偿(通常为医疗费的2至3倍)。根据美国的保险规定,通常每次出交通事故后,警察都会记点数,因此保险费用就会跟着上涨。保险公司甚至会拒绝向经常发生车祸的危险驾车人士提供保险,这无形中加强了对驾车人的约束,有利杜绝乱开车现象。

此外,为减少机动车撞人事故,美国车辆管理局还通过严格的驾照管理来强调司机的责任。根据交通法,任何人如果驾车发生了撞人的车祸,不管责任在何方,通常车管局都要先暂扣驾照。如果醉酒驾车,一旦发生撞人事故将被定性为二级谋杀罪来判刑和巨额赔偿,而即使没有发生车祸,被抓获也将被吊销驾照和判刑,因为醉酒驾车会把车辆变成致命杀人武器,对他人生命构成威胁。